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现已就G 1/23案作出了备受期待的裁决(如需了解案件详情,可点击此处查看我们先前发布的文章)。受G 1/23案的裁决影响,欧洲专利法现已更趋近于适用美国专利法中的“销售阻却”原则。
在欧洲过去的实践中,如果产品在专利申请日无法被技术人员再现,申请人即使已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此销售行为也不会妨碍后续专利授权。然而,G 1/23案的裁决已改变此规则。现在,通过使用、销售、描述等方式公开的产品,即使其成分或内部结构无法在申请欧洲专利之日被分析和再现,也将导致后续申请的欧洲专利无效。
然而关键区别在于,这与美国的销售阻却原则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根据新规,保密销售(例如向客户提供收费样品)在欧洲仍不构成现有技术,因为此销售行为不具有公开性。
实务要点
该项裁决强调了在公开发明之前提交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即使无法从公开披露的产品中分析或再现该发明,亦不例外。
该项裁决还凸显了在优先权申请提交后、但主张该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前发生公开披露时,有效主张优先权的重要性。提交一份完整且高质量的优先权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这将直接决定后续优先权主张的效力。
Phil Horler
电子学、计算和物理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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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ers & Rogers LLP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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