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G 2/24号裁决:上诉阶段第三方介入者的权利不及上诉人

欧洲专利局G 2/24号裁决:上诉阶段第三方介入者的权利不及上诉人

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oA)在其G 2/24裁决中确认了上诉程序中第三方介入的程序限制。该判决维持了G 3/04号裁决中的决定,确认在上诉阶段介入的第三方不能获得上诉人身份,并且如果所有原上诉人撤诉,则不能继续上诉程序。

背景

在欧洲专利授予后的九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对专利提出质疑(《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任何提出质疑的一方都将成为异议部门异议程序的当事方。

如果异议部门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异议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可能是异议人、专利权人或两者)产生不利影响,则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在该等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提起上诉。然后,他们将成为诉人,并作为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的当事方(《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

在异议程序中,推定侵权人可以介入异议。推定侵权人是指专利权人已对其主张侵犯争议专利的第三方,或已提起诉讼要求裁定其不侵犯争议专利的第三方。异议程序的介入者将成为异议程序的当事方,享有与在专利授权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当事方相同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异议部门作出的任何不利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欧洲专利公约》第105条)。

但如果推定侵权人是在异议阶段结束后出现,根据扩大上诉委员会先前G 1/94号和G 3/04号裁决中的决定,他们可以介入任何后续上诉。然而,因为他们并非上诉程序的当事方,所以不具备上诉人身份,而是获得依法享有权利的上诉程序当事方地位(《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如果所有上诉人均撤诉,则无论是否仍然存在依法享有权利的上诉程序当事方,上诉程序都将终止。

T 1286/23号案件中,移送案件的上诉委员会对G 3/04号案件提出质疑,认为该案裁决的推理缺乏说服力,并可能与《欧洲专利公约》的整体法律框架存在冲突。它质疑介入者是否可以获得上诉人身份并独立继续诉讼程序。

裁决

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

  • 诉阶段的介入者是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发起的上诉的参与者
  •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他不具有上诉人身份
  • 如果所有上诉人都撤诉则即使仍然存在上诉介入人,上诉程序也须终止

 该裁决重申了此前扩大上诉委员会关于此事的G 3/04号裁决的结论,驳回了上诉委员会的质疑。为做出这一裁定,扩大上诉委员会认定,自G 3/04号裁决做出以来,《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第105条和第107均未发生实质性变更,故无必要对其进行不同解释。扩大上诉委员会重申,《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保障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方的参与权,但不赋予其上诉人身份。

扩大上诉委员会还对《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干预实践进行了较分析发现所有成员国的相关实践均不支持推翻G 3/04号裁定。最后,扩大上诉委员会警告上诉委员会不要仅基于不同意扩大上诉委员会先前的裁决而移送案件,强调了《欧洲专利公约》第112条下法律一致性立法意的重要性。

结果
G 2/24号裁定对扩大上诉委员会先前的决定几乎未做修改,只是予以确认而已。如今可以确定的是,尽管第三方可以介入未决上诉并获得参与权,但其权利仍不及作为上诉程序中原决定当事方的上诉人。上诉程序由上诉人提起,如果所有上诉人撤诉,则依法享有权利的上诉程序当事方是否存在无关紧要,上诉程序必须终止。

Phil Horler
电子学、计算和物理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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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ers & Rogers LLP 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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