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证据开示请求——Establishment Labs诉GC Aesthetics案深度解析

UPC证据开示请求——Establishment Labs诉GC Aesthetics案深度解析

2026414日,统一专利法院(UPC)布鲁塞尔地方分院就Establishment Labs SAGC Aesthetics Group案(UPC_CFI_1357/2025 / UPC_CFI_629/2026)中依据《程序规则》第190条提出的出示证据请求提供了重要指导。本案中,由Bristows师事务所代理、Withers & Rogers师事务所支持的被告方,在一项涉及欧洲专利EP 3 107 487 B1的侵诉讼及撤销反诉中,成功请求法院命令原告进行广泛的证据披露。

 该裁决明确表明,《程序规则》第190条并非例外救济手段,而是UPC诉讼中的一项核心程序工具。若请求方提交合理可得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明确说明所寻求披露的证据,并证明该证据在对方的控制范围内,则请求可获得批准。该等审核明确基于表面证据进行初步判断,即当事人在获得证据披露前,无需确凿证明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重要的是,法院驳回了仅仅因为书面程序尚未完成就认为请求为时过早的论点。若相关事实已明确确定且存在争议,则仅以时间为由不能阻止根据第190条提出的请求。

 Establishment LabsGC Aesthetics案中,法院据此作出了一项广泛披露命令,涵盖销售数据、优先权日前实体样品、营销材料、第三方测试报告、内部技术与验证文件、监管申报资料以及部分设计历史文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比例原则问题上采取的务实态度:法院制定披露令的目的是让原告通过早期配合和澄清关键事实来大幅减轻其披露负担,但同时明确指出,若原告拒绝配合,则将允许被告获得更广泛的证据以证明专利无效。为确保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法院设定了披露截止期限,并对逾期不遵守行为处以每日2,000欧元的罚款。

 该裁决凸显了UPC诉讼与德国专利诉讼的一项重要程序差异。虽然德国法律规定了有限的查验或信息请求权(例如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40c条),但传统上不存在与《程序规则》第190类似的、由法院主导的广泛证据披露义务。UPC的做法更进一步,允许在诉讼早期阶段获取内部技术、监管和商业材料,但须遵守比例原则和保密保障措施。对于习惯于德国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而言,这代表着一个明显倾向于证据披露的环境,例如,更类似于英国民事诉讼程序第31部分的具体披露程序,并与《程序规则》第192-199条中类似扣押Saisie)的规定形成互补。

 总体而言,布鲁塞尔地方分院的命令再次强调,UPC诉讼需要尽早从战略上考量证据管控与存档。证据开示请求很可能发挥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中,或优先权日前产品是争议核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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