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是首要考虑因素,但并非唯一考虑因素:欧洲专利局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要求

权利要求是首要考虑因素,但并非唯一考虑因素:欧洲专利局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要求

2025618日,扩大上诉委员会对G 1/24号案件作出裁决。该裁决确认,鉴于权利要求是评估是否授予专利的基础,无论用以陈述权利要求的术语是否清晰明确,都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

G 1/24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电子烟设备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汇集表单词应单独解释还是结合说明书进行解释。正如我们之前的文章(G1/24号案件预期裁决及其重要意义——Withers & Rogers)中概述的那样,本案凸显了欧洲专利局在评估是否授予专利(例如,评估寻求专利保护的特征是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时,对说明书在解释权利要求语言方面的作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态度。

G 1/24号案件的裁决意见解决了欧洲专利局(EPO)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个分歧,并促使EPO处理专利案件时采取与欧洲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UPC)一致的做法。扩大上诉委员会强调,欧洲专利局采取与欧洲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相悖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因为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最终将由欧洲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裁决。

本案裁定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准备将在欧洲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应认真考虑该裁定,因为说明书中给出的任何术语都将被解读为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术语,并可能影响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Bradley Wilson
生命科学与化学团队

本出版物是对法律的一般性总结。它不应该取代针对您的具体情况定制的法律建议。

© Withers & Rogers LLP 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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